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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家戒類五——印順法師佛學著作集(摘選)

出家戒類五——印順法師佛學著作集(摘選)
癸一 出家戒類五:沙彌沙彌尼,比丘比丘尼,及式叉摩那。
  在聲聞弟子中,「出家」的「戒」法,分「類」為五:一、「沙彌」戒; 二、「沙彌尼」戒。這是出家而還不曾完備出家資格的,可說是出家眾的預科 [P181] 。沙彌,義譯為勤策,是精勤策勵,求脫生死的意思。男的叫沙彌,女的叫沙 彌尼,意義完全一樣。只是女眾,在語尾上附有女音(尼)而已(印度語法, 男性女性是尾音不同的)。論到戒法,沙彌與沙彌尼相同,都是十戒。十戒是 :一、不殺生;二、不偷盜;三、不淫;四、不妄語;五、不飲酒;六、不香 華鬘嚴身;七、不歌舞倡伎及故往觀聽;八、不坐臥高廣大床;九、不非時食 ;十、不捉生像金銀寶物。前九戒,與近住戒相同。

  出家以後,受了這十戒,才算是沙彌或沙彌尼。這是出家戒,所以完全制 斷淫行。六、七、八──三戒,都是少欲知足的淡泊生活。佛制的出家生活, 以少欲知足為原則。衣食住藥──四資生具,都從乞化得來。衣與食,不得多 蓄積,以免引起無限的貪欲,何況手持金銀寶物呢!常行乞食法,所以奉行過 午不食戒。後二戒,雖只關於飲食與財物,但在佛的制度中,與不淫戒顯出了 出家人的特性:捨離了夫婦關係,也捨棄了經濟私有。在我國,雖說僧眾是募 化為生,但實是採取了經濟自決辦法。如飲食是自己煮食(這就難怪持非時食 [P182] 戒的少了),財產是自己經營,房屋是自己修建。至於田產收租,經懺論價等 ,與出家生活的本意,越來越遠。所以我國的良好僧眾,也每只是嚴持根本戒 而已。嚴格的說,我國的比丘僧,也許還不及沙彌呢!

  三、「比丘」戒;四、「比丘尼」戒:這是過著完全遠離惡行與欲行的生 活,完備僧格的出家人,為僧團的主體。比丘,譯義為乞士,是過著乞化生活 的修道人;女的就叫做比丘尼。從戒法來說,比丘與比丘尼戒,是同樣完全的 。只是由於社會關係,情意強弱,佛分別制為比丘及比丘尼戒。平常說:比丘 二百五十戒,比丘尼五百戒,這是大概說的,意味著尼戒要嚴格得多。實際是 :比丘戒二百五十左右,比丘尼戒三百四十左右。

  發展完成了的僧伽制度,出家後先受沙彌(沙彌尼)戒,再受比丘(比丘 尼)戒。研求佛的本制,原是攝受歸心三寶,而自動發心(成年而有自由意志 的)出家的。所以發心出家的,或者說:『善來比丘!於我法中快修梵行』(21) ,就算得比丘戒,成為比丘。或者說三歸依的誓詞,就算得戒,名為比丘。這 [P183] 本是不需要沙彌這一級,當然更不需要先受沙彌戒了。後來,為了信徒的兒女 ,父母死了,孤零無依,佛才慈悲攝受他們,在七歲以上的,出家作沙彌(沙 彌尼),受沙彌戒,修學出家法的一分。等到年滿二十,再給他受比丘戒。從 此,比丘(比丘尼)以前,有此預修一級。甚至二十以上出家的,或因緣不具 足,沒有受比丘戒,也叫做(老)沙彌了。然在僧制中,如年滿二十出家的, 雖沒有受沙彌戒,就直接受比丘戒,也還是得戒的──這是吻合佛制本意的, 不過從發展完成的僧制來說,似乎不太理想而已。

  五、「式叉摩那」戒:這是女眾,屬於沙彌尼以上,比丘尼以下的一級。 式叉摩那,譯義為學法女,是在二年內,受持六法戒的一類。這實在還是沙彌 尼(女眾出家的預修),不過仰修比丘尼戒的一分而已。佛制女眾出家,起初 當然也只是比丘尼;其後增立沙彌尼;後來又增列式叉摩那;成為出家女眾的 三級制。起因是:有曾經結婚的婦女來出家,他早已懷了孕。受比丘尼戒後, 胎相顯現,生了兒子,這是會被俗人誤會譏嫌的,有辱清淨僧團的名譽。因此 [P184] ,佛制定式叉摩那:凡曾經結過婚的,年在十歲以上(印度人早熟早婚);沒 有結婚的童女,年在十八歲以上,在受彌尼戒後,進受六法戒二年。起初雖為 了試驗有沒有胎孕,但後來已成為嚴格考驗的階段。如在二年中,犯六法的, 就不能進受比丘尼戒,要再受六法二年。二年內嚴持六法不犯,才許進受比丘 尼戒,這是比沙彌尼戒嚴格得多了。女眾的心性不定,容易退失,所以在完成 僧格(比丘尼)以前,要經這嚴格的考驗。天主教中,修女出家,也要經三次 考問,比男眾嚴格得多。不過這一制度,我國也許從沒有實行,也許印度也不 受尊重。因為沙彌及尼戒,比丘及尼戒,雖各部多少不同,而大致都還算一致 。惟獨這二年的六法戒,各部的說法不同。舊有部的十誦律(22),法藏部的四分 律(23),都說六法,而不完全一樣。新有部的苾芻尼毘奈耶,『二年學六法六隨 行』(24),這是二種六法。大眾部的僧祇律,『二歲隨行十八事』(25),這是三種 六法。二年六法的古說是一致的,而六法的內容不同,這可以想見,這一學法 女的古制,早就不曾嚴格遵行,這才傳說紛紜了。 [P185]

  佛弟子雖有在家二眾,出家五眾;論戒法,雖有八類(加近住的八戒), 但戒體的清淨,有防非止惡的功能,有生長定慧的功德,卻是一樣的。所以, 在家也好,出家也好;男眾,女眾,童年,成年也好,只要信願懇切,發起淨 戒,都是可以依之而解脫生死的。

  
癸二: 於中具足戒,戒法之最勝,殷重所受得,護持莫失壞。

  「於」此八種戒「中」,比丘與比丘尼所受的,名為「具足戒」。具足, 是舊譯,新譯作『近圓』(圓就是具足)。近是鄰近,圓是圓寂──涅槃。這 是說:受持比丘、比丘尼戒,是已鄰近涅槃了。雖然佛制的每一戒法,如能受 持清淨,都可以生長定慧的,解脫生死的。但比較起來,比丘比丘尼戒,過著 離欲(五欲,男女欲)出俗的生活,在這物欲橫流的世間,比其他的戒法,是 最嚴格的,最清淨的,最能勝過情欲的。所以,這在佛制的「戒法」中,「最 」為殊「勝」。受了具足戒的,位居僧寶,為僧團的主體,受人天的供養。

  具足戒是戒法中最殊勝的,所以受具足戒也是最不容易的。論年齡,要滿 [P186] 二十歲。論受戒的師長,要有三師──和尚,羯磨阿闍黎,教授阿闍黎;還要 有七師作證明。就是在佛法不興盛的邊地,也非三師、二證不可。這比起在家 戒的從一師受,沙彌及尼戒的從二師受,顯然是難得多了。假使是受比丘尼戒 ,先要受二年的六法戒,還要從二部受戒,這是怎樣的鄭重其事!所以發心受 具足戒的,要求三衣,要求師,要得僧團的許可;這是以「殷重」懇切的心情 ,經眾多的因緣和合,才能「受得」具足戒。得來如此不易,那就應特別珍惜 ,好好的「護持」,如渡海的愛護浮囊,如人的愛護眼目一樣。切「莫」疏忽 放逸,在環境的誘惑下,煩惱的衝動下,「失壞」了這無價的戒寶!如不能依 此殊勝的戒法,生人間天上,或解脫生死,反而袈裟下失卻人身,這是多麼可 痛心的事呀!

  
極重戒有四:殺人不與取,淫行大妄語,破失沙門性。

  在具足戒中,比丘戒約二百五十戒左右。其中「極重」的「戒,有四」( 尼戒有八)。極重戒,是絕對不可犯的;犯了如樹木的截了根一樣,如人的斷 [P187] 了頭一樣,也像作戰的失敗投降,為他方取得完全的勝利一樣。犯了極重戒, 在僧團中可說是死了。四重戒是:一、殺生,極重戒指「殺人」而說。這包括 自己下手,或派人去殺,以及墮落胎兒等。這在五戒、十戒中,也一樣是禁止 的。二、「不與取」,就是竊盜,主要是財物的竊取。凡不經同意,存著竊取 的心而取,無論用什麼手段,都是。不過極重戒是有條件的,依佛的制度,凡 竊取五錢以上的,就是犯重。這五錢,是什麼錢呢?古今中外的幣制不一,佛 為什麼這樣制呢?因為當時的摩竭陀國法,凡竊取五錢以上的,就宣判死刑; 所以佛就參照當時的國法,制定盜取五錢以上的犯重戒。這樣,如犯不與取的 ,依當時當地的法律,凡應判死刑的就犯重,應該是合於佛意的。三、「淫行 」:這是絕對禁止的,無論過去曾有過夫妻關係,或者人與畜生,凡發生性行 為的,就使是極短的時間,也是犯重。但佛法並非理學家那樣的重視皮肉的貞 操,主要是因為心有欲意,心生快感。所以如遇到被迫的行淫,而心無欲樂意 思的,仍是不犯。四、「大妄語」,是妄語中最嚴重的。如沒有證悟的而自稱 [P188] 證悟,沒有神通的而自說有神通,或者妄說見神見鬼,誘惑信眾。或者互相標 榜,是賢是聖;或者故意的表示神秘,使人發生神聖的幻覺。這都是破壞佛教 正法,毫無修學的誠意,最嚴重的惡行。犯了這四重戒,就「破」壞「失」去 了「沙門」的體「性」,也就是失去了沙門──出家人的資格。沙門,是梵語 ,義譯為勤息,是勤修道法,息除惡行的意思。如犯了這四重戒,雖然出家, 已完全失去出家的資格了。

  在佛制的僧團中,如有人犯重,就逐出僧團,取消他的出家資格。不但不 是比丘,連沙彌也不是。犯重的,是會墮落的。不過,如犯淫而當下發覺,心 生極大慚愧,懇求不離僧團的,仍許作沙彌,受持比丘戒。不過無論怎樣,現 生是不會得道成聖的了!

五戒:
不殺生、不偷盜、不邪淫、不妄語、不飲酒。
十戒:
十戒是 :一、不殺生;二、不偷盜;三、不淫;四、不妄語;五、不飲酒;六、不香華鬘嚴身(mán);七、不歌舞倡伎及故往觀聽;八、不坐臥高廣大床;九、不非時食 ;十、不捉生像金銀寶物。

嚴格說來「出家律典」包含「比丘、比丘尼戒」與「沙彌、沙彌尼戒」。若是「沙彌、沙彌尼戒」的話,在家眾也是可以研讀的。
佛世時已有半月半月誦戒,比丘、比丘尼、沙彌、沙彌尼分開誦。誦戒時主要分兩部分:(一)「羯磨」:如有犯戒者,必須先行發露懺悔…..等。 (二)「誦出戒文」:當時主要是靠背誦(可能還沒有文字),由一人代表誦出。
比丘「磨羯」時,必須先清場,比丘尼、沙彌、沙彌尼、居士等不得在場。由於在「羯磨」時已經清場,「誦出戒文」時他們通常是不在場的,因此居士等是無法聽聞出家戒律的囉。同樣的,即使是出家眾,比丘尼、沙彌、沙彌尼也是無法聽聞比丘戒的。

佛陀會制——選摘佛光山資訊中心
《中阿含經》記載「數相集會,講議正事」。佛陀時代的會議制有布薩、羯磨、滅諍、說法等四類,簡介如下:
一.布薩:僧團每半個月召集會議,舉行布薩儀式,請精熟律法的比丘說戒,以反省過去半月內的行為是否合乎戒法,若有犯戒者,則於大眾之前懺悔,依法處分,使比丘均能住於淨戒中,長養善法,增長功德。
二.羯磨:使生善滅惡的作法,行於授戒、說戒、懺悔、結界及各種僧事的處理。佛教僧團透過羯磨法,發揮民主精神,解決僧團裡的各種事情,成就大眾過六和敬的生活。分為三類:*1.單白羯磨,指向大眾宣告唱言一遍常行、慣行、應行的事。 *2.白二羯磨,指宣告一遍,再說一遍,徵求大家的同意。 *3.白四羯磨,指作一遍宣告後,再作三讀,每讀一遍,即徵求意見同意,大眾表無異議後,宣佈羯磨如法,一致通過議案。
三.滅諍:為了解決僧團中的爭議事件,佛陀在戒律中製定七滅諍法,以公正、平和的原則,處理大小諍事。
*1.現前毘尼:使起諍的雙方對決於現前,或於現前引證三藏的教法或戒律的製條而決議之。
*2.憶念毘尼:對平生為善,以善知識為友者,於諍議罪過之有無時,質其記憶之有無,若無記憶則免之。
*3.不癡毘尼:犯戒者若精神異常,待其治癒,羯磨而令悔其罪。
*4.自言毘尼:比丘犯罪時,令其自白,始治其罪。
*5.覓罪相毘尼:若犯戒者不吐實,陳述矛盾時,則舉示其罪狀,判其終生不得度人或受人依止等。
*6.多人覓罪相毘尼:遇到互相爭議而不易裁決的情況時,敦請有德之僧,依多數而決議是非。
*7.如草覆地毘尼:鬥訟者互悟其過,如草伏地,共同至心發露,道歉懺悔。
此七種滅諍法,不但保障個人的權益,且情、理、法兼顧,同時也使僧團得到清淨與和樂。佛陀制定戒律,依法攝僧,同時把執行教團制度的權力交由大眾,亦即所謂「僧事僧決」。
四.說法:佛陀成道後,弘法利生四十九年,說法無數。佛陀重視集會互動宣教,方式多樣,令聽聞者立時證悟,信受奉行。如《六度集經》,佛陀以主席的身分,解說弟子們的困惑,而敘說過去世行菩薩道的事蹟,說明現世的人事因緣;《雜阿含經》記錄佛陀往來各地,解答教內教外的各種問題;《金剛經》須菩提善問「空」;《法華經‧觀世音菩薩普門品》無盡意菩薩與觀音菩薩的悲智雙運,為後世留下言教與身教;《地藏菩薩本願經》摩耶夫人問業緣,堅牢地神願護法,虛空藏菩薩請開示;《維摩詰經》維摩詰居士與文殊師利菩薩論法;《圓覺經》十二位菩薩宣說各種修行法門;《楞嚴經》以阿難尊者為當機眾,佛陀說示心法的要旨;《心經》則是佛陀為舍利弗說色空不二之理。
此外,佛經如會議記錄,一般可三分為「序分」、「正宗分」、「流通分」。序分有所謂的「六成就」,即具備六個條件:如是(信成就)、我聞(聞成就)、一時(時成就)、佛(主成就)、在某處(處成就)、與眾若干人俱(眾成就)。
◆佛教的會議制度
1.結集:佛陀入滅後,佛弟子為了讓正法久住,先後多次結集佛陀的教法。第一次結集,是佛陀涅槃的那一年,大迦葉召集諸僧,在摩竭陀國王舍城外七葉窟,由阿難誦經、優婆離誦律,大眾共同審核,判定所誦出的經律是否如法。由此可見,即使佛陀不再住世,佛教的會議仍然是以採取大眾的意見為原則而進行。
佛陀入滅一百年之後,耶舍長老召集七百位德學兼優的比丘,在毘舍離城的寺院中,對於佛教戒律上的許多有爭議的論點,進行了一次評定,這是第二次的結集。佛陀涅槃後二百餘年,在印度阿育王的大力支持下,以國師目犍連子帝須長老為首,有一千位比丘在華氏城,會誦了三藏的教義,這是第三次的結集。佛涅槃四百年後,以世友菩薩為首的有五百比丘,在大月氏國,大家共同造論,解釋經律論,這是第四次結集。
經過四次的經典結集會議,佛教的經典得以完整有系統的流傳下來,裨益後世。
2.傳戒:指傳授戒律予出家僧尼或在家居士的儀式(會議),包括比丘(尼)具足戒、沙彌(尼)十戒、在家五戒、菩薩戒等等。受戒者必須盡形壽受持戒法,尤其受持出家具足戒者,更是以戒牒作為出家身分證明的依據,因此傳戒必須嚴謹慎重。
授戒程序為講戒、演禮、請戒、懺摩、正授。正授由羯磨和尚開導受持戒法的意義,並行三番羯磨,一一問以「盡形壽能持否」,受戒者答「依教奉行」,始為證盟受戒。出家戒法分為三壇傳授,初壇授沙彌十戒,二壇授比丘具足戒,三壇授出家菩薩戒。其中,二壇正授需要十師和尚(三師七證)列席,首先由得戒和尚依律命羯磨師作單白羯磨,後差教授師說衣缽名相,並以遮難次第詢問於受戒者,以決定是否允許加入僧團,復於正式授戒時據此一一重問,再由得戒和尚說明受戒體法,依白四羯磨方式授具足戒。
由傳戒的程序中可以知道,佛教對於重大決議的審慎態度。
3.辯經:真理愈辯愈明,佛教徒遠自印度時代就常以辯論的形式,檢視自己對真理認知的思想架構是否完整、徹底,於辯論會時提出論題,接受他人的質詢、駁斥。各宗各派或為彰顯己宗,或接受外道公開挑戰書,明訂日期,大舉旗幟,舉行辯經大會,吸引教內教外各階層人士列席旁觀,有的甚至由帝王出面主持,如戒日王在曲女城為玄奘大師舉行的無遮辯論法會,聲勢宏大。
從佛陀度化拜火教三迦葉開始,以因明論說方式演說真理,令論敗者皈依信仰,漸漸形成約定俗成的度化模式。印度部派佛教時期,辯經廣為盛行,多有造論問世者,產生許多精闢的論著與博通經教的論師,如二世紀脅尊者度化外道馬鳴,不僅提昇當時佛教的地位,也為佛教羅致一位多才多藝的菩薩比丘。由於辯經的結果,往往攸關宗門聲譽,僧團中常常舉行辯經會議,以增進對教義的正確認知與思維能力。西藏佛教傳承此一模式的精髓,將「辯經」納入僧伽教育的必修課程中,至今辯經會議的舉行,依然相當吸引人。
4.譯經:佛教傳來東方諸國,逐漸譯成各國語言。我國古代的譯經,大多由朝廷設置譯經院,延請譯經三藏法師及眾多輔助者共同舉行譯經會議。後來乃有專為譯經所設的種種官制。據《佛祖統紀》卷四十三載,譯場所置的譯官有譯主、證文、書字梵學僧、筆受、綴文、潤文、證義、參譯、刊定九職。
通常在翻譯的過程中,會遇到一些問題,如文法相異、重複語、夾註語、修飾語的增刪等,都需要與會者互相討論,達成共識,方能順利進行翻譯工作。譯經會議的舉行,充分發揮佛教各盡職能,集體創作的精神。

僧人法衣常識

僧人法衣常識
“袈裟”是梵語,到了中國晉朝葛洪撰寫字苑,才改成“袈裟”。又叫做“袈裟野”。義譯是“壞色、不正色。大致顏色分青、或黑、或木蘭色。常見穿有“三衣”,指“五衣、七衣、大衣”。戒壇經說:五衣表斷貪,淨身業也。七衣表斷嗔,淨口業也。大衣田相,長多短少,表聖增凡減。並表斷痴,淨意業也。各國因氣候生活習慣不同,出家修行人,著裝各有差異。總體上講,入空門的人著裝以簡潔樸素,保暖不華麗為宗旨。
一、“五衣”:梵語“安陀會”,義譯為中著衣。用五條布料,每條一長一短做成,共計十隔。 是平常起臥時用的,也叫做“作務衣”。
二、“七衣”:梵語“鬱多羅僧”,義譯為上衣。用七條布料,每條兩長一短做成,共計二十一隔。是聽經聞法、誦經禮懺、或是大眾集會時用的,所以它也叫做“入眾衣”。
三、“大衣”:梵語“僧伽黎”,義譯為眾聚時衣。用九條至二十五條布料不等做成,每條四長一短,最多條是一百二十五隔。是說法、論辯、羯磨,或是重要場合用的。 (羯磨jié mó,僧團的製度,在結夏安居,布薩誦戒之後舉行。負責舉行羯摩儀式的上座比丘稱為羯摩和尚)
“海青”是廣袖大袍的一種,色以青黑、黑為主。僧俗皆可穿著。出家人在海青之外搭三衣,在家人則在海青之外搭縵衣。
“縵衣”則是出家還未受戒的“沙彌(尼)”,和受過“在家戒”的男女居士們,在正式場合穿搭的法衣,表佛法相。